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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 事实清楚 :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

2.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 争议不大 :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以下是一些具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

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给付金额和给付时间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且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

以下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简易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并且通常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可以口头起诉、简便的传唤方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等。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不得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且当事人有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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