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规定

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 启动方式 :
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职权启动和约定启动。
3. 审理方式 :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
4. 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 :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5. 审限 :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6. 转为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7. 小额诉讼程序 :
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8. 其他限制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等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但同时也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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