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6条

《婚姻法》第36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以及抚养问题。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1.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抚养权和义务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 哺乳期内的子女 :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 探望权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离婚后子女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规定了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探望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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