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鉴定程序规范

1. 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
2. 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或出具《收领单》。
3. 初次鉴定 :
鉴定机构指定或同意的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进行初步的鉴定工作。
4. 补充鉴定 :
发现新的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时,可进行补充鉴定。
5. 重新鉴定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超越业务范围、执业类别进行鉴定,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可进行重新鉴定。
6. 复核鉴定 :
对初次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7.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
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书。
8. 出庭 :
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接受质询,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
此外,鉴定机构需要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并确保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与检验人员。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虚假或隐瞒都可能引起法律后果。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建设工程鉴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并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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