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法条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个人财产的定义 :
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 夫妻约定财产制 :
约定形式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4. 共同财产的分割 :
请求分割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些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界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法性以及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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