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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是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一规定旨在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并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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