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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不能再审

特别程序不能再审

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则上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对特别程序案件再审情况的梳理:

1.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 :对于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 特别程序案件的再审条件 :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包括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4.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 :特别程序有其自身的审理规则和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不同,因此不能适用普通诉讼的救济程序。

总结来说,特别程序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如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存在判决错误或其他法定条件,当事人是有权申请再审的。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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