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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程序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庭调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开庭审理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2.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时,应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否认指控时,应提出辩解意见。

被害人可以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相关诉讼请求。

3. 讯问和发问 :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应避免诱导性或其他不当讯问。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问 :在审判长许可下,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控辩双方发问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讯问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 出示和核实证据 :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应经当庭质证、辩认和辩论。

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应先核实证人身份和与案件的关系,告知其如实提供证言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应宣读鉴定结论,除非经准许不出庭。

出示、宣读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5. 调取新证据 :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自行决定调取证据,如认为申请有道理,应作出决定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

6.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以上步骤,法庭调查旨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后续的法庭辩论和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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